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利比里亚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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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比里亚财政部发布有关桶装进口货物紧急通告
  近日,利财政部就进口桶装货物发布紧急通告。全文如下:
  根据《海关税收目录和关税》第二部分目录(即一般进口货物免税)第四款第100.05、100.06和100.07条有关私人物品处理的规定,现将2002年9月首次公布的关于进口桶装货物的方针和说明重新发布,所有进口商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经纪人协会负责向其成员和客户说明有关程序和责任。
1、进口桶装货物的进口商须向海关提交以下文件,以便进行关税评估。
A. 发票
B. 详细的装箱单
  所有货物都必须先向政府税收帐户(GOL Revenue Account)按每桶50美元、每箱20美元(不以箱/盒子大小计费)的标准缴纳最低关税。除已申报的专用私人物品以外,上述金额为所有类型的桶装和盒装货物的最低缴费额度。待海关查验后,再根据桶内和箱内所装货物缴纳关税。
货物的存贮
  2、货物从自由港清关后,开箱工作可在进口商所属仓库内进行。该仓库的管理必须遵循“双锁制度”,即海关和进口商各持一把钥匙。开箱工作还可在港口区域内由海关控制的安全的地方进行。
  3、如果进口商或货主故意虚假报关(即桶内所装货物与装箱单所列货物不符),进口商商或货主将被处以20万利元罚款,和/或者没收货物。
  多余或未报关货物一经发现,将被送回海关仓库保管,并根据新的税收目录对进口商进行罚款。

注:本通告由财政部主管税收的代理副部长Boi Bleaju Boi签署,财政部部长Lusinee F. Kamara, Sr.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