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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政府行政法
2004-12-21 18:25
  关于修订政府行政法
以设立自由工业区管理委员会的法案
(1975年7月9日)
第一条 说明 2
第五章 利比里亚工业自由区管理委员会 2
5-1 机构设立 2
5-2 目的和任务 2
5-3 海关手续 2
5-4 权力 3
5-5 资本金 3
5-6 董事会 3
5-7 管理 4
5-8 财务支出 4
5-9 借贷和发行债券 5
5-10 区内项目立项 5
5-11 财政规定 5
5-12 优惠 5
5-13 标准名称 6
第二条 生效 6



本法案由利比里亚共和国参、众两院通过。
第一条 说明
在此对政府行政法进行修订,增加第五章,条文如下:

第五章 利比里亚工业自由区管理委员会
5-1 机构设立
根据政府行政法第一章规定,现成立利比里亚工业自由区管理委员会。本章中简称为“管委会”。管委会包括利比里亚蒙罗维亚自由港附近的土地和将来由利政府决定的其他土地。

5-2 目的和任务
成立管委会建于沿海地区,旨在通过引进外资促进出口、增加就业和提高工业技术水平,从而发展国民经济。因此,管委会享有最大限度的工业和金融自主权。管委会将负责认定、调查和推动设立出口导向型企业,以加强政府整体发展战略的执行。除提供土地、标准车间用于制造、组装出口产品外,管委会还应负责提供市政设施(供电、工业和生活用水、排污、电话等)和组织公共服务(运输、仓储、包装、银行、保险、邮政和安全)。此外,管委会还承担以下职能,如自由区法规管理,区内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营业收益管理。

5-3 海关手续
自由区实行免关税,区内不实行海关管理。海关管理将移至整个自由区的边界。

5-4 权力
除政府行政法第5条规定的权力外,管委会还拥有以下权力:
1、 在合理条件下与公司、金融机构、个人、合伙、协会、组织或其他经济体签订、履行和修改合同、租约、协议或其他契约。
2、 获取划定为自由区范围内的土地。
3、 与设计、建筑、安装企业签订合同,组织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厂房和公共设施。
4、 与企业签订区内土地和建筑物的租赁协议。
5、 负责制订进出自由区原材料和产品的统计和控制计划并组织实施。
6、 商财政部制订下述事项的海关程序:
1) 从利关境内输入自由区的原材料。
2) 从自由区销往利关境内的产品。
3) 物资在自由区和港口间的转移。
4) 进出自由区的工人。
7、 采取主任认为必要的一切手段,完成本法案赋予的工作、执行、服务、清算等交易和经营任务。

5-5 资本金
利总统有权决定向该管委会提供75%以上的股本金。任何外国人或本地非政府组织持股不得超过25%。

5-6 董事会
管委会设董事会,任命1名执行官(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配备适量的工作人员,以完成管委会的任务。董事会负责制订政策和指导管理。董事会成员包括:
1、 商业、工业和运输业部长
2、 计划和经济事务部长
3、 财政部长
4、 不管部部长
5、 司法部长
6、 管委会主任
7、 港务局总经理
8、 国家开发公司总经理
9、 投资开发银行行长
10、 非政府股股东代表
11、 区内企业代表

5-7 管理
1、 管委会主任由总统根据董事会建议任命。主任负责处理有关执行自由区政策和计划的具体事务。下设经理岗位包括但不限于:运行处经理、政策和促进处经理、技术处经理。经理人选经主任推荐,由董事会任命。主任和经理的薪金标准由董事会决定。
2、 主任负责管委会的运作和为此雇佣适量的员工、配备相应的设施并确定费用开支。上述决定需经董事会批准。主任应全身心地处理管委会事务。

5-8 财务支出
管委会负责自由区土地和设施开发。所需资金由政府资本金和其他借贷资金解决。

5-9 借贷和发行债券
经政府批准和同意,管委会可以通过发行短期和长期债券,以及其他融资手段,筹集履行本法案规定职能或其他法定职责。上述债券的期限由管委会与财政部商定。上述融资的利息成本按利市场实际水平确定。财政部长有权决定使用政府资金购买上述债券。

5-10 区内项目立项
董事会根据主任建议批准区内项目的立项。其基本标准包括:
1、 出口导向型
2、 最大限度地雇佣利人力
3、 低水耗
4、 使用本地原材料

5-11 财政规定
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3个月内,管委会应向总统提交报告,反映该财政年度的财务情况。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表和对累计净收益的分析。
累计净收益中应提取合理金额作为对坏帐和待收投资的准备金。审计部署将按适用于经营性企业的通行会计制度进行审计。

5-12 优惠
自由区内批准设立的企业享受以下优惠:
1、 免除所有进口税
2、 免除所得税

5-13 标准名称
本章的标准引用名称为“利比里亚自由工业区管委会法案”。

第二条 生效
本法案自颁布之日起立即生效。此前其他法律与本法案相悖的规定自动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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